邵阳县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工作办法
时间:2021-05-14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管理工作,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的精神,现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扶持对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为依托,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目的,以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发展为目标,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扶持以下服务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

(一)提供社区生活服务。以满足居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为目标、促进居民安居乐业、和谐有序的社区社会组织。

(二)推动社区互助救助。以关注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者、外来务工者、困难家庭等群体为主要对象,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社会功能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社会组织。

(三)满足文化体育教育需求。结合居民兴趣爱好,促进身心健康的社区社会组织。

(四)促进基层治理和社区参与。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运用专业方法和专业队伍(人民调解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来辅助政府提供服务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条  扶持基本原则

(一)立足需求,突出重点;

(二)多元参与,分类扶持;

(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四)不重复补贴。

第三条  管理架构

社区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对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联合会办公室设在社区,联合会办公室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各项扶持措施。

第四条  扶持措施

(一)补贴初创期经费

1、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给予一次性初创期经费补贴1万元。补贴经费用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2、街道备案的群众活动团队,有登记成立意向的,且在社区内开展公益项目半年及以上的,经认定,先给予公益项目补贴5000元,待其依法登记成立后,再给予初创期经费补贴5000元。初创期经费补贴须在成立后一年内申请,补贴经费用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二)提供办公和活动场地

为减轻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初期投入和成本负担,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向成立两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免费开放办公工位、办公室和活动场地的使用。

(三)培育社区领袖

1、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育机制,完善人才开发、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体系,发挥社区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

2、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微项目负责人(骨干成员),每年开展一期“社区领袖训练营”。

3、形成内(外)向型培训相结合的社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长效机制。

(四)评价激励

1、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带头人参与每年一次的十大公益领袖评选活动,经认定,给予500元的奖励。

2、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每年一次的优秀公益项目评审会,经认定给予1000至3000元的奖励。

(五)开展社区微项目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申报社区微项目,为每个通过项目评审的申报主体提供5000-20000元的项目资金,每个申报主体最多申报2个微项目。拟申请社区微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具备公益性、可行性、创新性与可持续性。不重复资助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名单的项目,以及本年度辖区内各居委会正在或将要开展的自治项目。

社区微项目的活动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报实销,账户设立于“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微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立项预算严格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滞留;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标准和资金用途;严禁在经费中列支居委会办公费、招待费以及社工补贴、奖金、加班费等。

第五条  申请流程

(一)符合初创期经费和办公、活动场地扶持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集中受理、预审通过后,确定扶持资金;申报扶持资金超过1万元的,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社区社会组织。

(二)符合社区微项目申报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参加每年两次的社区微项目供需对接会,按要求统一申报。

第六条  强化工作保障

(一)坚持党建联动。依托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党支部,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工作方式,探索结合业务抓党建的工作机制,围绕凝聚群众、激发活力、促进发展、搞好服务,引领社会组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拓展资金渠道。在确保每年社会组织专项工作经费逐年递增的基础上,积极撬动社会资金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政府部门服务型功能,促进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社区微项目扶持资金专项账户,专项账户由社会公益资金与社会组织专项工作经费共同出资成立,每年投入不少于30万用于微项目开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1、社服中心负责各项补贴、奖励、微项目的申请、评审和发放,负责各项评选活动的组织落实,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年度社区社会组织使用扶持资金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并出具专项报告。

2、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相关经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滞留。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社区社会组织,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并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

第七条  其他

本扶持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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