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秋季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直各学校、各乡镇场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及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邵阳市财政局、邵阳市教育局、邵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17〕3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取其他费用。
伙食费由同级发改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和《邵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办法》(邵价费〔2013〕75号)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和管理;学校对自愿要求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学生按每生每餐不超过5元(分餐制)的标准收取伙食费;学校食堂实施营养中餐的,供餐模式为“食堂+牛奶”,即食堂中餐伙食费每生每餐5元(国家补助2元,学生交费3元)、每生每天1盒牛奶由国家补助解决(标准 2 元)。学生食堂菜谱按县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制定的菜谱方案执行。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中小学作业本费按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收取。课堂作业本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当地教育、发改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2、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作业本费、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学费、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学费:县二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县一中、七中每生每期800元。
住宿费:学生自愿在校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其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100元。学生公寓费:县二中学生公寓费每生每期200元,七中学生公寓每生每期220元,收取公寓费后不得再收取住宿费。
普通高中伙食费由发改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和《邵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办法》(邵价费〔2013〕75号)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和管理,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10元成本费用。
作业本费的标准为每生每期20元,学校应向学生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作业本,每生每期36本。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校服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印发<邵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邵教发﹝2017﹞4号)通知精神执行,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须从严控制校服数量。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0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
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规定执行。
3、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基本要求。中小学教辅材料须严格按照邵阳市教育局《关于征订2018年秋季教辅材料的通知》(邵教通〔2018〕131号)文件规定选用教辅材料,高于限额的按限额收费,低于限额的按实收费。坚持教辅材料选用“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限年级”。小学三到六年级,初中、普通高中各年级可推荐选用教辅材料。不得向小学一、二年级推荐、征订任何教辅材料,不得向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
“限学科”。小学的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道德与法制)五个学科,初中和普通高中各年级的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九个学科可以推荐选用征订相应教辅材料。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教学实际在规定学科范围内确定本县推荐选用学科,在《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湘教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省推荐目录》)范围内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限范围”。除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外,推荐学生选用的教辅材料仅限于《省推荐目录》范围,不得在《省推荐目录》外要求学生统一订购各类专题教育读本、市州和县市区地方课程读本、教育部和省教材目录以外的所谓“教材”。经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普通高中学校在毕业年级可按“一科一辅”原则自行选用教辅材料。
“限数量”。严格执行“一科一辅”原则。相关学科只能推荐学生选用1种同步练习册、1种寒暑假作业、1种历史图册、1种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初高中毕业年级选用1种考试辅导材料。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上述五个品种内自主确定推荐品种,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限总额”。每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三、四、五、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一年级不得超过200元,高二年级不得超过3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三年级不得超过42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
二、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政策
幼儿园收费须严格按照《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邵阳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发改〔2017〕98号)文件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学校退费政策
1、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四、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
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教育公益导向,有效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坚持推进市场形成机制,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机制。民办学校在我省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须遵循以下原则:
(1)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4)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5)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交纳。
(6)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7)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8)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9)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工作要求和纪律
1.本通知下达的教科书价格目录与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的通知》(湘教通〔2018〕256号)下发的教科书目录相对应。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选用的教材版本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不得超出本通知规定的用书目录、版别自行定价。
2.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审定下达的各版别教材价格,其他版别同类教材不得参照执行。
3.未经市发改委核定价格的中小学教材,不得在我市中小学校销售。
4.与教材配套的磁带、光盘,可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学校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
5.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价格根据省已核定的2014年秋季价格执行,并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相关规定。
6.出版、发行单位要保证教材用纸标准和印刷装订质量,并确保课前到书。
7.出版单位要做好教材价格公示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教材价格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坚决制止教育择校乱收费。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多校划片,落实随机派位机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9、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10、切实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跟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11、加大治理补课乱收费力度。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各地集中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12、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完善资金下拨机制,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
13、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大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2、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督查,加大监管力度。发改、财政、教育、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落实秋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优化信访受理办理机制,对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每一件举报都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邵阳县2018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表
2、邵阳县2018年秋季县直高中收费标准表
3、邵阳县2018年秋季高中课本价格目录
4、邵阳县2018年秋季“一科一辅”价格目录
邵阳县发展和改革局邵阳县财政局
邵阳县教育局邵阳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8月29日
抄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减负办、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价格监督检查所
邵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2018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