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污水处理厂: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省发改委《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2020年12月10日,经邵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县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0.72元/吨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用水由原来的1.1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从2021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提前做好更改收费标准的准备工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狠抓落实,保障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得成、用得起。省发改委坚持月调度制度,不定期通报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邵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