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邵阳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时间:2017-11-23 来源: 【字体:

邵阳县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邵阳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停车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为规范你院新院区车辆停车秩序,促进院内交通疏导通畅,根据邵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邵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发改〔2017113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1、白天(7:0022:00)小车(载重2吨以下的机动车),停放时间在1小时内(含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按不超过4/辆的标准计收;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停放的车辆按不超过1//小时的标准计收;每天(24小时内)最高收费限额不超过20/辆。2、摩托车按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计收,每天(24小时内)最高收费限额不超过10/辆。3、长期包月、季、年停放的车辆,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首停前1个小时内(含1个小时);2、停车场在无人值守期间的;3、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城管车辆、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4、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车辆。

三、邵阳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停车收费属政府指导价,你院接此通知,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减免范围,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内容;所有收费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标志,配备收费登计牌,计时器具,合法收费票据等,文明礼貌收费。对收费不给合法票据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你院应加强停车场的管理,认真维持停车场内车辆行停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半年。

 

 

邵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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