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水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时间:2020-09-0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水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近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酒类、糕点、豆制品等5大类食品192批次样品,其中邵阳县葫芦山泉水厂生产的葫芦山泉饮用山泉水、邵阳县芙蓉饮用水厂生产的芙蓉泉天然饮用水、邵阳县安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益康饮用纯净水、邵阳县岩中泉水厂生产的长塘岩泉水、邵阳县五龙岭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的五龍山泉5个批次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收到检测结果后,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班,组织执法人员进行食品风险控制:

1.查明原因,通过检测结果分析、实地调查,初步查明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系抽样时正值霉雨季节、空桶清洗不干净、消毒剂配比不合理、臭氧机长期使用没有保养等原因造成;

2.采取果断措施,责令相关企业停业整顿,并下架召回不合格桶装饮用水;

3.实地督查整改,623日至28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生产企业实地核查,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的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控消毒等关键环节,确保桶装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4.不合格产品不得上市,相关生产企业整顿后,对重新生产的桶装饮用水送专业检测机构再次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允许销售。目前5家生产企业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并对新生产的桶装水进行送检,其中1家生产企业的桶装水已检测合格,其他4家正在送检中。

5.进行集中整改约谈,针对曝露的桶装饮用水安全问题,728日组织全县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员整改约谈会,通报了上半年全县桶装饮用水生产抽检情况,邀请市局专家指出上半年全县桶装饮用水监督抽检、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和隐患,邀请了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专家就《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培训,并对包装饮用水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和常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标识标签等其它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详细解读。会上全县所有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了《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邵阳县葫芦山泉水厂不合格桶装饮用水。624日,执法人员对该水厂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020-J33796),该水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放弃复检,经现场核查及询问调查,未发现库存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抽样品的同批次产品,经查证,该批产品一共生产销售了320桶,销售价为2.5/桶,货值金额共计800元。该水厂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原因分析和整改工作,并对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按要求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四)项所规定,我局于2020810日对该水厂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邵阳县岩中泉水厂不合格桶装饮用水。623日,执法人员对该水厂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020-J33804),该水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放弃复检,经现场核查及询问调查,未发现库存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抽样品的同批次产品,经查证,该批产品一共生产销售了320桶,销售价为2.5/桶,货值金额共计800元。该水厂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原因分析和整改工作,并对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按要求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四)项所规定,我局于2020810日对该水厂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邵阳县芙蓉饮用水厂不合格桶装饮用水。624日,执法人员对该水厂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020-J33797),该水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放弃复检,经现场核查及询问调查,未发现库存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抽样品的同批次产品,经查证,该批产品一共生产销售了43桶,销售价为2/桶,货值金额共计86元。该水厂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原因分析和整改工作,并对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按要求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四)项所规定,我局于202086日对该水厂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6元;2、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邵阳县五龙岭山泉纯净水厂不合格桶装饮用水。628日,执法人员对该水厂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020-J33805),该水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放弃复检,经现场核查及询问调查,未发现库存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抽样品的同批次产品,经查证,该批产品一共生产销售了130桶,销售价为2/桶,货值金额共计260元。该水厂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原因分析和整改工作,并对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按要求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四)项所规定,我局于202086日对该水厂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邵阳县安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合格桶装饮用水。628日,执法人员对该水厂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020-J33798),该水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放弃复检,经现场核查及询问调查,未发现库存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抽样品的同批次产品,经查证,该批产品一共生产销售了210桶,销售价为2.6/桶,货值金额共计546元。该水厂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原因分析和整改工作,并对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按要求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四)项所规定,我局于202086日对该水厂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46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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