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阳县在承担省抽市抽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大木山鑫隆超市销售的泥鳅和冬瓜糖 (一)不合格项目: 1.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冬瓜糖: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2月1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1-09采购涉案泥鳅6公斤均已销售完,无库存;于2023-12-27采购涉案冬瓜糖21公斤,均已销售完,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积极主动,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邵阳县大木山新零售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2月5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1-07采购涉案香蕉20公斤,除抽检样品2.64公斤,折损2斤,抽检批次剩余的33斤香蕉,均已销售完,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召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没收收违法所得35.5元。 三、邵阳县盈收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香米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19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2-26生产涉案农家香米6250公斤,当事人召回49袋共1129公斤,其余均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8元;2.罚款人民币45474元(合计人民币:46562元)。 四、邵阳县五峰铺镇五峰超市销售的红泡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27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2-28采购涉案红泡椒5公斤,抽检样品0.5公斤,库存4.5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货值金额较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五、邵阳县五峰铺镇中心完全小学使用的生姜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27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3-01采购涉案生姜4公斤,抽检样品2公斤,没收库存2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问题整改,并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六、邵阳县百货大楼销售的泥巴姜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27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2-25采购涉案泥巴姜10公斤,销售8.88公斤,库存1.12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79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七、邵阳县鹏泰商场销售的四季豆和泥姜 (一)不合格项目: 1.四季豆: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泥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27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2-25采购涉案四季豆5公斤,销售2.78公斤,库存2.22公斤;于2024-02-26采购涉案泥姜5公斤,销售2.78公斤,库存2.22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八、邵阳县五峰铺镇永誉超市销售的精品香蕉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4月8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3-02采购涉案精品香蕉100公斤,销售75公斤,库存25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对抽检不合格精品香蕉进行紧急召回,且货值金额较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九、邵阳县五丰铺镇娃哈哈购物广场销售的皱皮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4月8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3-03采购涉案皱皮椒5公斤,销售2.51公斤,库存2.49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对抽检不合格皱皮椒进行紧急召回,且货值金额较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十、邵阳县五峰铺镇国义蔬菜水果专店销售的青椒和生姜 (一)不合格项目: 1.青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4月8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3-04采购涉案青椒33公斤,均已销售完,无库存;于2024-03-04采购涉案生姜20公斤,均已销售完,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对抽检不合格青椒进行紧急召回,且货值金额较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十一、邵阳县五峰铺镇邵衡路农夫果园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4月8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3-04采购涉案小台芒10公斤,销售3.10公斤,库存6.90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对抽检不合格小台芒进行紧急召回,且货值金额较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