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大木山淘果果水果店销售的干柿饼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9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采购2024-03-24生产的涉案干柿饼10盒共5公斤,销售8盒共4公斤,剩余2盒当事人已自行食用食用,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召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邵阳县百货大楼莲子塘超市销售的中红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7月3日我局在收到市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10采购涉案中红椒8.9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且该超市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销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