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大木山果缤纷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9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05采购涉案小台芒19.50公斤,销售19.5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召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邵阳县大木山良军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红线椒和泥鳅
(一)不合格项目:
1.红线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9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09采购涉案红线椒9公斤,销售9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2024-04-06采购涉案泥鳅15公斤,销售1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三、邵阳县下花桥镇果果毛蔬菜店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9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09采购涉案小台芒15公斤,销售1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
四、邵阳县下花桥镇五里水果蔬菜店销售的小米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9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08采购涉案小米椒10公斤,销售1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
五、邵阳县下花桥镇娃哈哈超市销售的老姜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9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09采购涉案老姜10公斤,销售1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7.36元;2.罚款人民币7000元。
六、邵阳县下花桥镇娃哈哈购物销售的螺线椒和冬瓜糖(蜜饯)
(一)不合格项目:
1.螺线椒: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冬瓜糖(蜜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9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07采购涉案螺线椒10公斤,销售1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2024-01-15生产的涉案冬瓜糖(蜜饯)42公斤,除抽检样品1.32公斤,销售10公斤,封存扣押22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9.9;2.罚款人民币9000元。
七、邵阳县下花桥干货配料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9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08采购涉案香蕉18公斤,销售18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8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