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4年度第3期)
时间:2024-07-10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2024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小学使用的勺子(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423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12使用的勺子(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小、未造成社会危害,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邵阳县湘土情酒楼使用的红辣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419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3-21采购涉案红辣椒2公斤,使用2公斤,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

三、邵阳县石齐学校高级中学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520日,我局在收到省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28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小、未造成社会危害,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邵阳县石齐学校小学部第一学生食堂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520日,我局在收到省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4-28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是主观因素,没有导致社会危害,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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