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长阳铺镇海天大酒店使用的菜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9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5-15使用的菜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够积极举动配合办案人员,违法数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邵阳县第七高级中学使用的红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6月17日我局在收到市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5-14采购涉案红椒14公斤,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整改,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能够按要求落实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责任,落实好主体责任,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邵阳县长阳铺镇蔬果鲜蔬菜批发销售的长豆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6月17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5-14采购涉案长豆角2.2公斤,销售2.2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邵阳县长阳铺镇玉凤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姜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6月17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5-14采购涉案生姜5公斤,销售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召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五、邵阳县长阳铺镇果实惠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6月17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5-14采购涉案香蕉27公斤,销售27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9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六、邵阳县塘渡口镇便利超市销售的荔枝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7月2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5-25采购涉案荔枝10.5公斤,销售10.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