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塘田市镇海龙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小米椒和泥鳅
(一)不合格项目:
1.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7-08采购涉案小米椒38公斤,销售38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2024-07-06采购涉案泥鳅30公斤,销售3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系首次违法、非主观过错和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4元;2.处罚款6000元;以上款项合计6534元。
二、邵阳县燕飞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7-07采购涉案生姜5公斤,销售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非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元;2.处罚款4000元;以上款项合计4085元。
三、邵阳县塘田市镇孝雄水果批发部销售的芒果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7-09采购涉案芒果9公斤,销售9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非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5108元。
四、邵阳县塘田市镇刘友红商店销售的芒果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7-10采购涉案芒果20公斤,销售2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非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5240元。
五、邵阳县塘田市镇我想来超市销售的生姜糖片(水果制品)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5-03采购涉案生姜糖片(水果制品)10公斤,销售1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非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2.处罚款6000元,以上款项合计6165元。
六、邵阳县大木山果大炮水果仓储中心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7-08采购涉案小台芒75公斤,销售42.15公斤,其余32.9公斤已损坏自行丢弃处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召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七、邵阳县白仓镇小恋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7-05采购涉案香蕉8.5公斤,销售8.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且涉案食品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9.5元。
八、邵阳县白仓镇凯华食品店销售的小米椒和生姜
(一)不合格项目:
1.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7-09采购涉案小米椒9.5公斤,销售9.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2024-07-09采购涉案生姜12.5公斤,销售12.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且涉案食品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九、邵阳县百货大楼白仓分店销售的姜片糖(蜜饯)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5-10采购涉案姜片糖(蜜饯)20公斤,销售15.4公斤,剩余4.6公斤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且涉案食品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9.6元;3.没收不合格姜片糖(蜜饯)。
十、邵阳县李凤乔炒货店销售的原味瓜子和玫瑰梅(蜜饯)
(一)不合格项目:
1.原味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玫瑰梅(蜜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7-04采购涉案原味瓜子25公斤,销售2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2024-06-28采购涉案玫瑰梅(蜜饯)8公斤,销售8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且涉案食品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40元。
十一、邵阳县白仓镇金阶水果蔬菜店销售的小米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7-07采购涉案小米椒2.5公斤,销售2.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且涉案食品数量少,社会危害不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