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5年度第3期)
时间:2025-02-1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2024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曾飞叶-黄亭市镇三岔路口销售小米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111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2024-10-16进购涉案小米椒14.5公斤,销售14.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非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5元;3.处罚款5000元整(以上款项合计5028.5元)。

二、邵阳县黄亭市镇小姜蔬菜水果店销售小米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111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10-16进购涉案花生油10公斤,销售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非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处罚款5000元整(以上款项合计5030元)。

三、邵阳县黄亭市镇仕发榨油坊生产菜籽油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41115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09-24生产涉案菜籽油300公斤,销售140公斤,剩余160公斤已现场封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非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3.处罚款5000元整(以上款项合计528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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