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第一高级中学使用的红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4月1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3-15通过邵阳县营养餐智慧平台下单,由湖南米吉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接单并于2025-03-16配送涉案红椒234.65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询问,系首次违法,且履行进货查验主体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邵阳县湖达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米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4月1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3-16通过邵阳县营养餐智慧平台下单,由邵阳市北塔区恒瑞蔬菜水果批发部接单并配送涉案小米椒33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并且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小、且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现依法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邵阳县九公桥镇娃哈哈购物广场超市销售的小米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4月1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3-21在邵阳市北塔区张记农产品配送中心采购涉案小米椒6.3公斤,销售6.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单位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并能提供供货商主体资质及进货票据,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并制定整改措施,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