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33项)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监局 | √ | 行政许可 | |||
2 | 企业章程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3 |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4 | 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5 |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6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7 | 授权委托书 | 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核确认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行政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 行政确认 | |||
8 | 受托人身份证 | 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核确认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行政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 行政确认 | |||
9 | 工程形象进度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法律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理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10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法律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 行政许可 | |||
11 | 物业用房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法律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 行政许可 | |||
12 | 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服务受理登记单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法律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 行政许可 | |||
13 | 授权委托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法律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1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法律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15 | 受托人身份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法律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16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地方性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监局、编办及公安局 | √ | 行政许可 | |||
17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设计审查)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0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地方性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监局 | √ | 行政许可 | |||
18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设计审查)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0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地方性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监局 | √ | 行政许可 | |||
19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0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地方性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0 |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法律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展和改革局 | √ | 行政许可 | |||
21 |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确认文件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地方性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自然资源局 | √ | 行政许可 | |||
22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法律、地方性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监局及公安局 | √ | 行政许可 | |||
23 | 规划主管门审查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法律、地方性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自然资源局 | √ | 行政许可 | |||
24 |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确认文件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法律、地方性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自然资源局 | √ | 行政许可 | |||
25 | 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文件(依据)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净高的;(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设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 地方性法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设计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6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七条“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故损坏需要报废的,经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后,由该设施产权部门备案”。 | 地方政府规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安局 | √ | 行政确认 | |||
27 | 人防工程或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受损或达到使用期限现状图 |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七条“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故损坏需要报废的,经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后,由该设施产权部门备案”。 | 地方政府规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报建单位 | √ | 行政确认 | |||
28 | 人防工程或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原结构建筑图 |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七条“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故损坏需要报废的,经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后,由该设施产权部门备案”。 | 地方政府规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报建单位 | √ | 行政确认 | |||
29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步建设的提供) | 人防工程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 地方政府规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报建单位 | √ | 行政确认 | |||
30 |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含变更) | 人防工程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 地方政府规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行政确认 | |||
31 | 非税局收入一览表(已盖章的复印件) | 人防工程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 地方政府规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财政局 | √ | 行政确认 | |||
32 |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 人防工程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 地方政府规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监局 | √ | 行政确认 | |||
33 | 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认定的栋号) | 人防工程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 地方政府规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县自然资源局 | √ | 行政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