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时间:2021-09-26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33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监局 行政许可
2 企业章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企业 行政许可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企业 行政许可
4 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企业 行政许可
5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企业 行政许可
6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湘建房〔2017〕209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企业 行政许可
7 授权委托书 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核确认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行政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行政确认
8 受托人身份证 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核确认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行政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行政确认
9 工程形象进度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理单位 行政许可
10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
11 物业用房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
12 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服务受理登记单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
13 授权委托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行政许可
1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行政许可
15 受托人身份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行政许可
16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监局、编办及公安局 行政许可
17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设计审查)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0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地方性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监局 行政许可
18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设计审查)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0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地方性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监局 行政许可
19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0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地方性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20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许可
21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确认文件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22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法律、地方性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监局及公安局 行政许可
23 规划主管门审查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法律、地方性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24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确认文件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法律、地方性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25 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文件(依据)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净高的;(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设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地方性法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设计单位 行政许可
2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七条“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故损坏需要报废的,经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后,由该设施产权部门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安局 行政确认
27 人防工程或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受损或达到使用期限现状图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七条“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故损坏需要报废的,经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后,由该设施产权部门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报建单位 行政确认
28 人防工程或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原结构建筑图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七条“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故损坏需要报废的,经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后,由该设施产权部门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报建单位 行政确认
29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步建设的提供) 人防工程认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报建单位 行政确认
30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含变更) 人防工程认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确认
31 非税局收入一览表(已盖章的复印件) 人防工程认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财政局 行政确认
32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人防工程认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监局 行政确认
33 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认定的栋号) 人防工程认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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