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推进我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进程,根据《邵阳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实施方案》以及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采取“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合理补偿、依法处置”的创建原则,确保农村客运车辆收购工作平稳、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收购政策依据及范围要求
(一)政策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
2.《交通运输部关于湖南省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0〕340号);
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四批创建县市区的通知》(湘交运输〔2023〕9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二)收购范围
1.本次收购范围为起讫点均在我县辖区内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总计233台。其中,湘运短途运输有限公司58台、阳丰城乡客运有限公司71台、华盛客运有限责任公司23台、锦天通勤公路客运有限公司14台、新飞城乡运输有限公司10台、祥荣公路客运有限公司8台、畅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4台、畅意公路客运有限公司2台、个体户43台。
2.毗邻县市区对开的客运车辆待“互联互通”时由两地政府联合另行制定收购方案。
(三)收购要求
1.涉改车辆须是行业管理部门许可经营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
2.涉改车辆目前正常营运;
3.涉改车辆须自行处置好所有车辆违规违章相关事宜;
4.涉改车辆所有人,应于2025年8月29日前主动向各对应车辆收购小组申报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主动申请者,视为放弃申请,不再纳入收购范围。
5.其他情况:涉改企业和个体车辆不愿退出的情况处理
车辆所有人于2025年8月29日前未主动向各对应的收购小组申报车辆涉改评估和提供所需资料,视为放弃本次涉改收购,允许其在许可经营期内继续经营,自愿选择纳入统一运营体系,享受协同服务(同等票价、同等调度、同等服务质量、同等安全监管,安装监控定位设施设备等,但各项费用自负),经营期满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是否准许申请延续许可。
二、收购主体
邵阳县城乡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经湖南中竞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县第三轮城市公交、城乡客运一体化特许经营权事项进行评估,出具《邵阳县城乡客运一体化专家论证》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和县司法局司法审查,明确由县人民政府授予邵阳县城乡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之例外规定。
三、车辆收购奖补机制
1.车辆残值补偿。评估年限基准日确定为2025年10月31日。由县财政局委托具有机动车专业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对车辆残值(含车辆上装配的固定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结论报告》。
2.班线剩余经营期补偿。涉改客运班线经营期计算至2025年10月31日,对未到期的,补偿标准参考县交通运输局近三年农村客运单车平均月净利润年报数据,按500元/台/月的标准计算剩余经营期补偿,累计最高限额1.2万元,超出月份不另行补偿(15天[含]内按半月计算,16天[含]以上按全月计算)。
3.车辆退出配合奖
①在2025年8月29日前涉改车辆所有人向各对应车辆收购小组主动申报车辆评估并提供所需资料,在10月31日前(含)顺利签订合同并办理好过户手续交车,参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货车综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划分车型,分别给予奖励:A类车21座以上(含)2万元/台、BC类车20座以下(含)1.5万元/台。
②在2025年8月29日前(含)涉改车辆所有人向各对应车辆收购小组主动申报车辆评估并提供所需资料,延至11月1日至11月30日签订合同并办理好过户手续交车的,A类车21座以上(含)奖1.5万元/台、BC类车20座以下(含)奖1万元/台;延至12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合同并办理好过户手续交车的,A类车21座以上(含)奖1万元/台、BC类车20座以下(含)奖0.5万元/台;超过12月31日未签订合同,视为放弃参与车辆涉改收购,不享受车辆收购任何奖补政策。
4.涉改企业退出配合奖。在2025年8月29日前(含)涉改企业向各对应车辆收购小组主动申报本企业车辆评估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在10月31日前(含)顺利签订合同并办理好过户手续交车,另给予涉改企业500元/台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5.涉改企业或车辆是否入股新运营主体公司,均按本方案所述统一标准享受补偿及奖励。
6.其他:
①车辆评估、交易、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新营运主体公司承担。
②保险退费处置。收购来的车辆做停运处理的,由相对应的保险公司对未到期部分予以退费;收购来的车辆做继续投运安排,由相对应的保险公司将未到期部分转至新营运主体公司,由新营运主体公司根据对应的保险公司的保单余额予以退费。(此项同样计算年限基准日确定为2025年10月31日)
③智能监控终端服务费。客车收购后停运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按月由相应的营运商退还剩余费用,继续投运车辆剩余部分由新营运主体公司按月承担退费给车主。(计算年限基准日确定为2025年10月31日)
④班线经营权。线路经营权因自身原因导致线路运营车辆连续停运超过180天的,不享受任何补偿;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的停运,经审核后按实际停运时间比例核减比例补偿。
⑤车辆评估后但未交付前,涉改企业和车主不得对评估车辆进行人为损坏,不得擅自拆除车辆固有设施设备,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对车辆人为造成损坏和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违法行为的,车辆重新评估(重新评估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违章违法行为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概由原涉改企业和车主个人负责。
7.车辆交付前,涉改企业和车辆继续按照原运营线路和班次运营,确保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需求,对擅自停运的车辆,运营主体公司有权拒收相关车辆。
8.涉改资金拨付,个体车辆合计款项直接拨付给车辆所有人;企业车辆统一合计款项拨付给相应的企业,企业需根据承包经营合同与承包车主进行结算。
9.新营运主体公司入股,意愿入股城乡客运一体化新营维模式的涉改企业、个体车主、社会资本等,县城发集团指定专人负责接洽、协商、洽谈(联系人:朱立军,县城发集团副总经理,13973903210)。
10.优先聘请,新营运主体公司公开招聘企业管理和司乘人员,原从业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11.本实施方案由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办公室解释意见为准,联系人:王啟涛18975768850 陈迎新15273992257。
四、实施步骤
本次收购工作自2025年5月30日启动,至2025年12月31日基本完成,具体分为以下阶段:
(一)前期宣传与征集意见阶段(2025年5月30日至6月11日)
广泛调查研究,组织收购工作机制专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编制车辆收购专项政策的宣传资料,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做到政策知晓率100%;广泛调查研究和征集各方意见建议,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办公室完成《邵阳县城乡客运一体化涉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退出经营实施方案》的起草。
(二)车辆评估前期准备阶段(2025年6月12日至8月5日)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公众代表及相关行业职能部门代表和车主代表等召开听证会议,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和车主诉求,完成《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对涉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收购的公告》的起草和送审,并收集整理涉改车辆的基本信息,形成资料清单交由各车辆收购小组作为车辆收购参考依据。
(三)车辆评估阶段(2025年8月6日至8月29日)
1.发布公告(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14日):在邵阳政府网和邵阳新闻网发布《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对涉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收购的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申报涉改资料收集(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29日)
(1)涉改客运车辆所有人主动申报,并递交相关资料:①运输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客运车辆登记所有人(个体)身份证;②车辆购车发票、购置附加费及其他费用发票等;③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④车辆行驶证;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⑥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班线标识牌,以上均为复印件由申报人提供;⑦车辆违章信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车辆抵押信息由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提供。各收购小组安排专人负责逐一比对原件,做好审核记录,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可靠。
接受运输企业车辆授权委托他人申报,须提供《全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异地涉改车主邮寄申报(湖南省邵阳县汽车站办公楼410室、蒋梅香13874219926)。
(2)主动申报日期为8月15日至8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3)资料收集、审核实行集中办公,地点设县汽车站五楼会议室,由各收购小组长负责召集和考核。
3.车辆现场评估(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组织涉改车辆进行现场评估,县财政局在听取人大代表、公众代表和车主代表各方意见后,选择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现场应当制作详细的内容和数据清单,车辆所有人发现如有漏项,有权当场提出质疑,要求评估机构补正。纪检部门现场跟踪监督,确保客观、公正、透明、有效。评估机构当场制作由评估师、收购小组、车管业务办理组、纪检人员共同签字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意见报告书》一式三份,分别提交给邵阳县人民政府、车辆收购小组、涉改企业或车辆所有人,确保各方都能清楚、准确地了解评估结果,为后续的收购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持。
(四)车辆收购阶段(2025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
1.结果公示(10月9日至10月16日)。形成评估意见汇总报告,经审计、纪检部门审核后,将评估的明细结果表在官方渠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车主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于3日内向县财政局申请复核,复核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完成。
2.签订协议(10月17日至10月31日)。在签约3日之内,车辆所属客运公司以及实际所有人主动将车辆违章清零,处理好因事故、担保、债务、行政处罚等原因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与运营主体公司签订法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收购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付款交车(10月17日至10月31日)。车辆所属客运公司以及实际所有人将收购车辆停放至指定位置、交付钥匙及车辆相关手续,同时配合完成转户手续。交车时,应确保车辆(含随车设备)及相关证件齐全,具体包括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线路牌、保险单据等。新运营主体公司在完成车辆转户手续后,依据签订的法律协议时间将收购款项及补奖资金拨付至指定账户。
(五)资料整理归档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完成车辆收购后,各收购小组严格按照“一车一档”的规范要求,对收购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整理完成后,统一移交至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归档保存。
五、资料、设施设备移交要求
(一)交车方需提供客运车辆登记所有人(个体)以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与清晰复印件,确保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二)移交车辆购置发票、购置附加费及其他费用发票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年检需在有效期内)、道路运输证电子版复印件(审验应在有效期内),客运班线标志牌原件,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车辆保险发票原件或电子保单及打印件(自行退保者不须提供)。
(三)车辆移交前,须自行处置好所有车辆违规违章相关事宜,达到转户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县政府成立车辆评估和收购工作专班,各专班成员要深刻认识到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对于提升我县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及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主动地投身到车辆收购的各个环节和细节之中,坚决杜绝敷衍塞责、消极懈怠以及推诿扯皮行为。
(二)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不断增强公众及涉改农村客运企业、车主对创建工作的理解、支持与参与度,及时、主动地化解疑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参与车辆收购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恪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安排,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严禁在车辆收购过程中出现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以及利益输送等行为,确保各项工作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规范、有序进行,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