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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邵政办发〔202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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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23-01001
邵政办发〔2023〕4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邵阳县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油茶产业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油茶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统一调控、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湘财预〔2017〕28号)等相关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 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负责年度油茶产业发展计划编制,根据分管副县长提出的安排范围和安排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油茶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监督计划完成,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下达资金,根据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的绩效考核结果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优罚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油茶资源培育项目。包括油茶高标准新造、低产林改造及幼林抚育、苗圃提质改造、良种苗木培育、水肥一体化示范、油茶产业示范园(区)、油茶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油茶示范基地、油茶主题公园、油茶特色小镇、油茶庄园建设等;
(二)油茶生产加工项目。包括油茶果初加工与茶籽仓储交易中心、茶油初精深加工、茶果(籽)收购、茶油生产加工小作坊提质改造和油茶附产品加工拓展等;
(三)油茶品牌建设项目。包括支持“邵阳茶油”区域公共品牌打造和宣传推广、油茶产品公共推介、电商平台建设、展示展销,创建国家、省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给予奖补;
(四)油茶科技创新项目。包括油茶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建设、油茶专利研发奖励、油茶产业全产业链研究及技术推广、油茶标准体系建设等;
(五)油茶金融支持。惠农担“油茶贷”等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和油茶林保险县级保费补贴等;
(六)行业服务项目。包括油茶规划设计、科技指导培训、产业协会开展的相关行业服务工作等。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支持油茶产业发展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以事定支”的原则安排,并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主要采取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担保补贴等方式进行安排。
第八条 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入库项目有效期3年。项目库是预算资金安排的前提,是项目执行的基础,没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全县年度油茶产业工作重点内容,每年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联合编制《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入库。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其他未予以明确具体项目支持,参照同类项目财政支持方式执行,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评审、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制订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各乡镇场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和主体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实地核实,择优向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联合推荐,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依照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县核实情况进行项目评审并量化评分,分项目进行排序,并接受纪检部门监督,择优确定扶持对象、类型和支持金额,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二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及时按要求拨付或直接下达到实施业主单位。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按原渠道报批。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必须制定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需加强项目台账管理,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资金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形成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一体化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明确绩效管理目标,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向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资金绩效等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完整的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审核管理档案,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应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及省级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适时组织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油茶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补贴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巡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凡绩效评价不合格者,三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