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邵阳塘渡口镇钰龙口腔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23-06-02 来源: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处字〔202384

                                                      

关于邵阳塘渡口镇钰龙口腔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一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邵阳塘渡口镇钰龙口腔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23MA4LQQ057G

住所(住址):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

法定代表人:何炜

身份证号码:4325************31

联系电话:186****6668

联系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锑都社区居委会

2023年2月6日,邵阳市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当事人在公交车站台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交由我局依法查处。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设计了一期春节期间的广告,交给邵阳县塘渡口镇环球广告经营部负责制作24个公交车站台广告位上发布,广告内容是:钰龙口腔医院 新春好礼享不停 职工医保刷卡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牙齿种植 美学矫正 根管治疗 儿童齿科 口腔全科 二级口腔专科医院 三维口腔CT 电话:0739-6162999 地址:邵阳县白虎街劳动局旁 湘邵医广(2020)第1014-038号                        

当事人从2019年3月12日开始租赁邵阳县塘渡口镇环球广告经营部的公交车站台灯箱广告位发布广告,签订了《户外广告协议书》,期限一年广告费用60000元,到期后续签去年由于疫情未续签协议,期限延期2023年1月6日又与环球广告经营部签订了《户外广告协议书》,期限一年,广告费用为60000元。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受理并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湘邵医广(2020)第1014-038号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核准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为:钰龙口腔医院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院 职工医保刷卡定点医院 口腔修复 口腔正畸 地址:塘渡口镇白虎街(劳动局旁)电话6162999。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的医疗广告没有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医疗机构资质的事实;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炜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真实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户外广告协议书》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蒋雨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其如实陈述了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及广告费用的具体情况;

6.执法人员对邵阳县塘渡口镇环球广告经营部黎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其如实陈述了与当事人签订《户外广告协议书》,制作发布医疗广告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10月14日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手续及医疗广告核准的内容及有效期限的事实;

8.执法人员提供的《邵阳市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12份,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全权委托蒋雨莎代为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10.执法人员提供《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定程序取得并均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误认为2020年办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有效期一致,所以2023年重新发布新的医疗广告时,未再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章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结合轻处罚的有关要求,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000元。

依法20234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监听告字〔20238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2023年4月25日提交的《关于请求市监局减轻广告处罚的报告》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了负责人研究会议专题研究了该案,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请求市监局减轻广告处罚的报告》的有关情况,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及优化经济环境有关要求,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整改到位,一致认为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较为合适。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5000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湖南银行邵阳县支行(收款人全称:邵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湖南银行邵阳县支行,账号:853***********57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超过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章第九十七条“(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2)广告费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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