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阳 县 农 业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邵农(种子)罚〔2018〕3 号
当 事 人:邵阳县五峰铺镇三清种子农药经营部吕三清
性 别:男 年龄:48岁 联系电话:189****5388
身 份 证:430523*******357
住 址: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长江村张家组8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18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肖调乐、康少辉、银杰、李小梅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依法亮证后对邵阳县五峰铺镇三清种子农药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主要农作物水稻杂交种子、玉米杂交种子没有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当时告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5月15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肖调乐、康少辉、银杰、李小梅、刘跃贵再次去检查,该店仍然没有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本机关于2018年5月15日批准立案,5月18日下午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检查进行了拍照,5月23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5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清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邵阳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检查表复印件2份、进货发票复印件2份、送达回证3份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于2018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亦未
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主要农作物水稻杂交种子、玉米杂交种子没有按要求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属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本机关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县农业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