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农(种子)罚〔2018〕2 号)
时间:2019-04-22 来源:邵阳县农业局 【字体:

邵 阳 县 农 业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邵农(种子)罚〔20182

当 事 人:蒋湘宁

性 别:女 年龄:58联系电话:135****9553

身 份 证:430523*********084

    址: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禾家巷12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杂交水稻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18418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肖调乐、康少辉、银杰、李小梅和植保植检站袁秋生、唐斌依法亮证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子“华丰99”包装袋标注的二维码无法扫描,二维码中应包括的内容也没有,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8418日批准立案,并做了抽样取证凭证,419日下午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2日本机关向“华丰99”生产单位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产品确认函,至今未得到回复。510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131日进回“华丰99320公斤,规格1kg×40/件,生产日期201710月。进货价格20元每公斤,截止目前,该品种已销7件零20包(300公斤),其中185公斤以32元每公斤销售,115公斤以24元每公斤批发。货值共计9080元。

以上事实清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包装袋照片、进货发票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于20185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杂交水稻种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本机关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县农业局

                                    201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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