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农(种子)罚〔2018〕1 号)
时间:2019-04-22 来源:邵阳县农业局 【字体:

邵 阳 县 农 业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邵农(种子)罚〔20181

当 事 人:何梅生

    别:男 年龄:52

联系电话:188****2728

身 份 证:430523**********538

    址:邵阳县白仓镇白云村511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杂交水稻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18420日下午,邵阳市种子管理处张祝明、刘课文和本局执法人员肖调乐、银杰、李小梅对邵阳县白仓镇何梅生经营的农资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水稻杂交种子“荃优丝苗”包装袋上醒目处标注的是“荃优先锋”,而品种名“荃优丝苗”以小号字体标注在种子包装袋背面不醒目位置,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品种。当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18423日立案调查。52日本机关向“荃优丝苗”生产单位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函,至今未得到回复。53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122日进回“荃优丝苗”4件,规格500g×60/件,进货价格30元每斤,生产日期201710月。截止目前,该品种已全部销完,销售价格40元每斤,违法所得共计9600元。

以上事实清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包装袋照片、进货发票复印件、销货发票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于20185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杂交水稻种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县农业局

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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