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农(种子)罚〔2019〕2 号
当 事 人:钱征嵘
性 别:女 年龄:56岁
联系电话:151****5032
身 份 证:430523*********624
住 址: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罗家村铁卜1组8号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杂交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19年4月15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肖调乐、康少辉、银杰、刘跃贵依法亮证后对邵阳县下花桥镇征嵘化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子“先玉1171”包装袋上标注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F(农)农种许字(2017)第0006号,品种审定编号渝审玉20170006,川审玉2016005,黔审玉2015011,鄂引种2018086,(桂)引种[2018]第1号,陕引玉2017063批号为A137999,检测日期为2018年12月,样品规格3000粒×30包/袋,包装袋上未标注湘引种备案公告文号。当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调查。5月15日本机关向“先玉1171”生产单位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函,至今未得到回复。5月10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并对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2月16日进回“先玉1171”1袋,规格3000粒×30包/袋,进货价格35元每包。截止目前,该品种除本局抽样取样的一包以外,剩余29包已全部销完,销售价格50元每袋,货值共计1450元。。
以上事实清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包装袋照片、进货发票复印件、销货发票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杂交玉米种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八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