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农(肥料)罚〔2019〕4 号
当 事 人:邵阳县大木山利农农资超市
类 型: 个体工商户
负 责 人: 银小华 女 46岁
身 份 证:430523*********025
住 址:邵阳县塘渡口镇宝峰街117号1栋401室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合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销售丹阳市华枫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壮”牌复合肥料(N-PK-KNF 15-15-15),肥料登记证:苏农肥(2009)准字0552号,生产日期:无,规格50公斤/袋,2019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抽样并送检。4月16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氮(N)含量是21.6%,有效磷(P2O5)含量是5.1%,氧化钾(K2O)含量是6.4%,总养分是33.1%。该行为违反了《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4月26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进回该肥料共3吨,已销售2.2吨,销售价格2200元每吨,违法所得4840元。
本机关2019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辨,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清楚,有抽样取证凭证、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丹阳市华枫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壮”牌复合肥料(N-PK-KNF 15-15-15),该行为违反了《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