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2-42001
湘档发〔2021〕4号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全省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将《湖
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档案局
2021年12月29日
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全省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档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州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行政执法实际,作出补充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裁量权法定原则。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裁量结果适当原则。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应当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原则。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第五条 《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规范全省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予以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具有数额幅度范围的,一般应当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三个裁量阶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第七条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从重和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对处罚幅度的影响,合理确定处罚的裁量档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档案事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经档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应当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共同档案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阻挠、抗拒档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包括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全过程记录实施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客观公正,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程序作出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办案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充分说明处罚决定裁量的理由。
第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给予个人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罚款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二)拟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六万元以上(含六万元)罚款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三)拟没收个人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违法所得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四)拟没收法人或其他组织六万元以上(含六万元)违法所得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五)拟作出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
(六)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功能。
第十八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作出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对不同当事人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但给予处罚的;
(四)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未予从轻、减轻处罚的;
(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未予从重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第十九条 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滥用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档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改变,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制定的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其“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及《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法律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法情形 |
裁量阶次 |
裁量标准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适用《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情形,且未造成档案实质性损害及档案信息泄露的。 |
不予 处罚 |
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二)、(四)、(五)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评估价值较小,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1-2件的。 |
减轻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一)、(三)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评估价值较小,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1-2件的。 |
从轻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1件的; 2.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3-5件的。 |
一般 情形 |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且: 1.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2件以上或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6件以上的; 2.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1页以上的。 |
从重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法律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法情形 |
裁量 阶次 |
裁量标准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适用《规定》第八条情形,且未造成档案信息泄露的。 |
不予 处罚 |
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二)、(四)、(五)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评估价值较小,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1-2页的。 |
减轻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一)、(三)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评估价值较小,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1-2页的。 |
从轻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1-2页的; 2.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3-5页的。 |
一般 情形 |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且: 1.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3页以上或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6页以上的; 2.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1页以上的。 |
从重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法律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法情形 |
裁量 阶次 |
裁量标准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之一的。 |
适用《规定》第八条情形,且未造成档案实质性损害的。 |
不予 处罚 |
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二)、(四)、(五)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 篡改1-2处,未造成档案内容实质性变化的; 2.损毁、伪造、擅自销毁1页,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减轻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一)、(三)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篡改1-2处,未造成档案内容实质性变化的; 2.损毁、伪造、擅自销毁1页,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轻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篡改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3-5处或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1-2处的; 2.损毁、伪造、擅自销毁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2-5页或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1-2页的。 |
一般 情形 |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且: 1.篡改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6处以上或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3处以上的; 2.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6页以上或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3页以上的; 3.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1处或1页及以上的。 |
从重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法律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法情形 |
裁量 阶次 |
裁量标准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适用《规定》第八条情形,且未造成档案实质性损害及档案信息泄露的。 |
不予 处罚 |
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二)、(四)、(五)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评估价值较小,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1-2件的。 |
减轻 处罚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一)、(三)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评估价值较小,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1-2件的。 |
从轻 处罚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1件的; 2.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3-5件的。 |
一般 情形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且: 1.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2件以上或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5件以上的; 2.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1页以上的。 |
从重 处罚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法律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法情形 |
裁量 阶次 |
裁量标准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适用《规定》第八条情形,且未造成档案信息泄露的。 |
不予 处罚 |
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二)、(四)、(五)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评估价值较小,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1-2页的。 |
减轻 处罚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一)、(三)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评估价值较小,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1-2页的。 |
从轻 处罚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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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1-2页的; 2.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3-5页的。 |
一般 情形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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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且: 1.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3页以上或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6页以上的; 2.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1页以上的。 |
从重 处罚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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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法情形 |
裁量 阶次 |
裁量标准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行为之一的。 |
适用《规定》第八条情形,且未造成档案实质性损害的。 |
不予 处罚 |
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二)、(四)、(五)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篡改1-2处,未造成档案内容实质性变化的; 2.损毁、伪造、擅自销毁1页,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减轻 处罚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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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一)、(三)情形之一,且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篡改1-2处,未造成档案内容实质性变化的; 2.损毁、伪造、擅自销毁1页,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轻 处罚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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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篡改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3-5处或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1-2处的; 2.损毁、伪造、擅自销毁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2-5页或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1-2页的。 |
一般 情形 |
警告,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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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且: 1.篡改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6处以上或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3处以上的; 2.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6页以上或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3页以上的; 3.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1处或1页及以上的。 |
从重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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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法情形 |
裁量 阶次 |
裁量标准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单位或个人,1.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适用《规定》第八条情形,且未造成档案实质性损害及档案信息泄露的。 |
不予 处罚 |
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二)、(四)、(五)情形之一,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1-5页。且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改正及时,未造成档案信息泄露的。 |
减轻 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个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一)、(三)情形之一,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1-5页。且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改正及时,未造成档案信息泄露的。 |
从轻 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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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1-2页的; 2.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6-10页的。 |
一般 情形 |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有《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且: 1.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3页以上或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11页以上的; 2.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1页以上的。 |
从重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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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法情形 |
裁量 阶次 |
裁量标准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
有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行为的。 |
适用《规定》第八条情形,且未造成档案实质性损害及档案信息泄露的。 |
不予 处罚 |
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二)、(四)、(五)情形之一,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1-5页。且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改正及时,未造成档案信息泄露的。 |
减轻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个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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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一)、(三)情形之一,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1-5页。且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改正及时,未造成档案信息泄露的。 |
从轻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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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评估价值较小的档案: 1.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1-2页的; 2.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6-10页的。 |
一般 情形 |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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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且: 1.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3页以上或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11页以上的; 2.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1页以上的。 |
从重 处罚 |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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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由档案主管部组织成立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评估价值。违法行为所涉档案评估价值较大的均适用从重处罚的情节;
2.《规定》第十条第三项中“多次”指两次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