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民函〔2022〕12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养老机构房屋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刻汲取长沙市望城区“4.29”特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根据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现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2年5月18日
全省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长沙市望城区“4.29”特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切实保障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财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和红线意识,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湘办发电〔2022〕35号)要求,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面排查整治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隐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养老机构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因房屋安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自建房用于养老服务隐患排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当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推进工作。用于养老服务的自建房要按照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普查、乡镇(街道)排查、县级复查、市级抽查、省级考评的要求开展全面排查;要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账,实施销号管理,采取“改” “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整治;要加强信息报送,对查找出来的问题隐患,严格填报相关表格,报同级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上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常态长效监管。
(二)全面排查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养老机构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重点排查不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规定开展养老服务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与邻近房屋混业经营的养老机构,以及养老机构用房租赁给个人或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安全风险。
(三)全面开展养老机构房屋鉴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当地住建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老旧房屋(建筑)全面开展安全鉴定,对鉴定为C、D级危房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坚持“一栋一策”整改,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经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后方可使用;对暂时没有条件采取整改措施的C、D级危房,采取设置围挡及明显警示标识等管控措施,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
(四)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清查养老机构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台账(见附件1)。对手续不齐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将相关情况报送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解决。
(五)全面消除消防安全重大隐患。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行动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整治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足或失效、疏散通道不足或堵塞、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使用电气或取暖、违规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值班值守和宣传培训教育制度未落实等方面的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各级民政部门要责令养老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一事一议”集中处置,通过完善手续、出具意见、核实权属、落实措施、加强督查等程序,帮助养老机构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
(六)坚决取缔关停非法经营养老机构。对未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在民政部门进行民非登记,但实际上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集中养老服务或其它民政服务的非法经营养老机构,各地要联合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求其限期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求限期疏导入住老人,自行关停机构。对约谈无效的机构,要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由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营机构进行取缔,同时,对入住老人进行有序疏散或集中安置到合法养老机构。
(七)紧盯易发多发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查养老机构刀具等管理落实情况,关注入住老人和工作人员情绪管理,特别是因疫情封闭造成的情绪不稳、易怒暴躁等情况,要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严防发生打架斗殴等伤害老年人的极端事件。
(八)全面推进民政服务机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婚姻登记机关等在内的民政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出租的房屋设施,要参照养老机构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做法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5月25日之前,各市县要按照省政省政府在全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区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任务,安排部署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6月30日前,按照建立机构自查、县级排查、市级抽核、省级考评的排查工作机制,在当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安排下,对全省养老机构中的服务用房特别是改扩建房屋、归民政部门所有但出租开展经营活动的房屋,存在消防隐患、重大风险隐患、地质灾害隐患、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养老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排查台账(见附件1,其他民政服务机构用房参照此表填报)。
(三)全面整治。8月31日前,根据排查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各地要压实整改责任,按“一户一策”工作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聚焦三层以上、违规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分类采取“改、停、封、拆”措施,快查快改、立查立改。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长效建制。各级要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逐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居民自建房用作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用作养老机构的居民自建房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户主必须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以住所使用证明或“住改商”证明或承诺书等形式代替。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曹忠平厅长任组长,蒋建华为副组长,厅养老服务处、厅办公室为成员的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厅养老服务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要参照省厅做法,成立领导小组,服从当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统一部署,加强百日攻坚行动领导。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督促、亲自落实,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要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同,从严从快排除隐患。要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养老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加强安全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检查督导,养老机构要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养老机构房屋安全巡查发现机制,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鼓励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举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全面排查,要多种渠道保障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经费,要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支持参与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查问责。省厅将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明查暗访,并实施每周一反馈,每月一调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按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六)加强信息报送。市州民政部门要及时汇总辖区内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情况;5月22日前报送部署安排情况;各市州民政局每周四前,将隐患排查汇总表(附件2)和报送同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报送省民政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整治情况要及时单独上报说明,8月31日前报送隐患整改情况。
联 系 人:贺 榕
联系电话:0731-84502246
附件:1.湖南省养老机构房屋调查登记表
2.湖南省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情
况汇总表
附件1
湖南省养老机构房屋调查登记表
产权性质 |
□个人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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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 □政府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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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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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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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址 |
市 县 (市、区) 街道(镇、乡) 社区(行政村) 小区(村民小组) 号 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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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类别 |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嵌入式小微养老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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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经营安全性(如在房屋用途中勾选自住的,则不需填写该部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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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安全性 |
是否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否 □是,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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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登记 |
□否 □是,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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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法经营许可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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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安全 |
是否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 □否 鉴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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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建设合法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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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手续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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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手续(多选) |
国有 土地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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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土地 |
城市、县城、镇区、集镇规划范围内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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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镇区、集镇规划范围外 |
□宅基地批准书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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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审批情况 |
违法占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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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 |
□是 □否 |
□违法建设 □违规改扩建 □违规改变用途(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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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审批 |
□是 □否 |
□违法用地审批 □违法规划审批 □违法建设审批 (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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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结构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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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本信息 |
建筑 层数 |
现状: 层 |
建筑 面积 |
现状: 平方米 |
建成 时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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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层 |
审批: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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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式 |
□有专业设计(采用标准化图集) □无专业设计(未采用标准图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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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方式 |
□户主自行请人员建造 □乡村建设工匠承包建造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包建造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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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 |
承重墙体材料 |
□红砖 □水泥砌块 □青砖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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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类型 |
□木楼板 □预制板 □现浇板 □轻钢楼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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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盖类型 |
□木屋盖 □现浇板屋盖 □预制板屋盖 □轻钢屋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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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构造 |
□基础地圈梁 □构造柱 □圈梁 (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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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框架-抗震墙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 □木(竹)结构 □土木/石木结构 □其他 (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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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 |
是否进行过改扩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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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改扩建次数 |
次 |
最后一次 改造时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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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内容 |
□楼顶加层 □周边扩建(建筑外扩) □楼内建夹层 □室内加隔墙 □楼体抬高 □扩大门窗 □搭棚 □加建地下室 □减柱减隔墙 □其他 (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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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装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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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装修是否改变主体结构, □是 □否 |
是否有专业设计方案,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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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
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初判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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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是 |
隐患类型:(多选) □切坡建房 □滑坡崩塌 □泥石流 □地下采空区 □洪涝 □地面沉降□液化地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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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情况 |
变形 损伤 |
□有 □无 |
变形损伤部位:(多选) □地基 □基础 □墙 □柱 □梁 □楼板 □屋盖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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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初判 |
□基本安全 □不安全 □需进一步安全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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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安 全鉴定 |
□是 R否 |
鉴定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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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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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 |
年 月 日 |
鉴定结论 |
□A级 □B级 □C级 □D级 (□安全 □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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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消防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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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消防安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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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多选) |
□消防车道严重堵塞或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存在“多合一”情况 □消防设施和器材缺失或破坏 □电路敷设不规范、老化 □道路狭窄消防车无法通行 □违规用火用电用气 □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情况 □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临时房屋;自建房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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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初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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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无安全隐患 □存在安全隐患 □需要进一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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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人或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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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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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安全隐患类别及整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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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用房安全隐患 |
是否经过报批报建。 □是 □否 |
是否通过建设验收。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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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改扩建房安全隐患 |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用途、主体结构、扩建布局规模、开挖周围空间等不符合建筑设计要求的行为。 □是 □否 |
是否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 □是 □否 |
是否存在虚假性房屋安全性鉴定。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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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隐患 |
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是 □否 |
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到位。 □是 □否 |
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等。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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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 隐患 |
是否存在先天不足特别是消防难以整改到位的建筑。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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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 隐患 |
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地质灾害风险。□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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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多发非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
养老机构刀具等管理落实情况。 |
情况描述: |
入住老人情绪稳定情况特别是因疫情封闭造成的情绪不稳、易怒易暴躁等情况。 |
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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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出租用房 安全隐患 |
情况描述: |
附件2
湖南省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时间:
序号 |
市 县(市、区) |
机构名称 |
入住人数 |
产权人/使用人姓名 |
联系 方式 |
排查时间 |
房屋安全隐患类型(数据统计) |
整治计划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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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
违法改扩建房安全隐患 |
消防安全隐患 |
重大风险隐患 |
地质灾害隐患 |
易多发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
养老机构出租用房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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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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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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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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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统计范围:经排查初步判定为有安全隐患房屋。
2.房屋安全隐患类型:附件1登记表的数据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