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规定
时间:2016-12-05 来源: 【字体:

  关于规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规定

    为了有效化解城区学校大班额现象,消除因大班额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解决进城务工、经商、购房等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减轻城区学校办学压力,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办学效益,提升办学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邵阳县2015年秋季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定:

    一、城区学校界定

    为配合全县“一城两区”的城市发展思路,树立大城区观念,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暂定为:第十一中学、塘渡口镇中学、一完小、二完小、三完小、四完小、五完小、大岭小学、双合小学、红石小学等十所学校。

    二、实施办法

    (一)实行城区学校划片招生制度

    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据塘渡口镇社区、街道、村组等行政单位,为每一所学校划定招生区域:

    1、十一中:石湾社区、沙坪社区、凤凰社区、桂竹社区、石桥片。

    2、塘渡口镇中学:大岭社区、双合社区、峡山社区、云山村、大坝村、岐山片。

    3、一完小:凤凰社区、石湾社区的邵新街、大岭社区的下大冲街。

    4、二完小:石湾社区(除邵新街外)、后田村、梅子院村。

    5、三完小:桂竹山社区。

    6、四完小:沙坪社区。

    7、五完小:峡山社区、大坝村。

    8、大岭小学:大岭社区(除下大冲街外)。

    9、双合小学:双合社区、楠木村、双冲、岐山村、大坪村、新华村。

    10、红石小学:原种场、江边村、罗吉村、石虎村。

    (二)严格新生招收管理

    1、一年级和七年级必须按计划招生,招生人数必须控制在核定的招生计划范围内。

    2、各学校招生区域新生确定:小学一年级以学前教育完成证发放登记表,初中七年级以相应招生区域六年级在校学生登记表,包括户籍部门以及居委会、街道办等提供数据为基础,按招生区域划分确定各学校新生招生计划数,电脑输出各学校拟招新生花名册。

    3、新生报名资格审定:新生持本招生区域房产证(或租屋证明)和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学前完成证书(小学毕业证书)、体检结果证明(仅指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健康证)等到相应招生区域学校报名注册。学校对照教育局提供的《拟招新生花名册》分批招收:

    第一批招收本招生区域户籍学生,报名时需提供户口册原件和复印件、有效住址证明(如房产证等)、体检结果证明等。如属本县外地迁入户口,必须是前一年12月31日前转迁到现户籍所在地才视为有效。

    第二批招收非本招生区域户籍,但在本招生区域有自主房产的学生,报名时需提供户口册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体检结果证明等。房产证按揭抵押的以房管局出具的复印件(必须新加盖相关印章)为准。

    第三批招收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到城区中小学入学,必须先到务工所在地招生区域内学校报名点进行预先登记,严禁跨招生区域选择学校登记,严禁一人多校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按不同类别提供相关材料:

    (1)进城务工人员子女:①户口册,②居住证明(租赁合同等),③城区务工劳动合同,④所在城区用人单位给予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证明之一(需8月份前连续缴纳达三个月以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证),⑤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进城务工证明,⑥户口所在地学校转学证明手续(外县户籍的,还需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⑦体检结果证明。

    (2)进城经商人员子女:①户口册,②居住证明,③税务登记证,④工商营业执照,⑤厂址或经营场所的证明,⑥户口所在地学校转学证明手续(外县户籍的,还需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⑦体检结果证明。城北菜市场和城南集贸市场等地有固定摊点人员,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摊位租赁合同(无营业执照的以租赁合同为准)。所提供证照办理时间五个月以上。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子女:①户口册,②居住证明,③税务登记证,④工商营业执照,⑤厂址或经营场所的证明等,⑥工商局出具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明,或工业园区及公司证明,⑦户口所在地学校转学证明手续(外县户籍的,还需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⑧体检结果证明。所提供证照办理时间五个月以上。

    (4)流动摊贩子女:按进城经商同等办理,所需证明材料相同,如果不能出示“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有县城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5)从事其他行业人员子女:到颁发准许营运证照或监管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并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所需材料中的“①②⑤⑥⑦”条提供证明材料。

    4、一年级新生的确认由塘渡口镇中心学校负责,县十一中、塘渡口镇中学七年级新生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牵头,会同县十一中、塘渡口镇中心学校确认。

    (三)严格学生异动管理

    城区学校原则上不得招收转入学生,特殊情况需接收转入学生,应严格按照以下办法操作:

    1、确因父母工作变动需转入城区学校就读的,凭父母工作调令、学生转学联系单、体检结果证明等,由所在招生区域学校根据班额实际予以接收转入。

    2、因父母进城务工或经商需转入到城区学校的学生,小学必须先到塘渡口镇中心学校、初中必须先到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进行登记审核,按本规定“(二)严格新生招收管理”中的相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3、原在外地读书,现要求返回城区户籍所在地招生区域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原在城区外学校就读,现因在招生区域有自主房产,需转入城区学校就读的学生,需持户口册原件和复印件、有效住址证明(如房产证等)、转学证明材料等办理相关手续。

    4、根据教育局核定的班额,有空余班额的学校方可接收符合条件的转入学生,符合条件的转入学生人数超出核定班额进时,属塘渡口镇中心学校管辖的学校由中心学校统一调剂,县直学校由教育局统一调剂,实行电脑派位。

    5、进城务工(或经商等)人员子女进城就读的所有材料必须先交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中学或中心小学审核认定,认定后由学校注明该生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如真实,学校在《邵阳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认定,并开具转学联系单;如不真实,拒绝认定和开具转学联系单,严禁不辨材料真假随意开具转学联系单,否则追究学校和经办人责任。报名时需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需填写的表格一律由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填写。

    6、凡非进城务工、经商或购房等人员子女及其他非正常转学范围内的生源,一律不得同意转入。

    7、凡是预转出的学生,转出学校要开具转学联系单,但该生未能找到接收学校,要求回原学校的,原学校必须接收。

    三、工作流程

    1、6月25日前:城区学校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

    2、7月5至8月5日:县教育局招生方案和学校招生方案同步公示和宣传。

    3、8月6日至11日:城区具有该招生区域户口的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到所在招生区域的学校报名。

    4、8月12日至20日: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就读一年级和七年级的)到招生区域内学校领取报名入学申请表,8月19日至20日报名。

    四、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密切配合,服从县教育局统一安排,严禁对新生和进城务工、经商或购房等人员子女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编班。禁止招收不足龄新生入校,凡公历200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一律不得报名就读小学一年级。

    2、学校对进城务工、经商或购房等人员子女入学材料必须认真核查,通过多种方式与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进行查对,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不予登记。

    3、不允许一人多校登记,不允许招生学校超指标登记,只能按先来先报、报满为止的原则登记。

    4、新生登记时,要核验户口册和房产证原件,并留存户口册和房产证复印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登记时,有关证明材料都要原件留存。登记时既要有纸质登记表,也要有电子稿(电子表格)登记表。两类登记表基本样式附后。

    5、学校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招生工作,不得提前或推迟。

    6、各学校班主任、科任教师不得私自招收学生。

    五、违规处理办法

    (一)违规的认定

    凡未按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做好招生工作的即认定为违规。

    (二)违规的处理

    校长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完全责任,一旦出现工作上的偏差,直接追究校长责任。学校年终评估一票否决,并进行如下处理:

    1、违规招收其他招生学校新生和接收转入学生导致班额超过规定人数,所招收和接收学生责令学校退回。

    2、出现更改学生年龄、出具虚假进城务工人员证明、一人多校登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是责令家长纠正,回户籍所在地入学;二是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视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其领导汇报。

    3、违规招收的学生成绩算回原校,如出现违规招收,则巩固率按流失5倍学生数扣分。

    4、凡超出计划部分的学生数在计算公用经费时采取倒扣办法,超出部分学生不仅不计公用经费人头数,还要在原有基础上扣除与超出部分学生数的十倍公用经费。

    5、乡镇中学和中心小学在审查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材料时,不辨材料真假随意开具转学证者,追究学校和经办人责任,全县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6、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招生的学生,教育局不予审核注册,并视情节轻重将对当事人和学校校长给予行政处分。

    六、附则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方案解释权归邵阳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邵阳县教育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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