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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转业士官、2010-2011年残疾军人、荣誉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转业士官、2010-2011年残疾军人、荣誉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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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发〔201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县属及驻县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邵阳军分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坚持“执行政策、遵循惯例、全面安置”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就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范围

经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民政局联合审核,我县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和2012年转业士官、2010-2011年残疾军人、荣誉军人等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共133人。

二、安置原则

1、坚持“编制管数、民政管人”和“确保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公因战被评为5-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的“公平公正、优兵优安”的原则。除县行政执法局外,全县各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安置,其他全县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2、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转业士官配偶所在单位应接收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和转业士官,并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并按在编人员的一定比例接收社会统筹安置对象。

3、在县省属及市属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8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接到县退伍安置办的书面催缴通知之日起1周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严禁出现既不接收安置对象,又不缴纳有偿转移金的现象,转移安置对象必须服从县退伍安置部门的安置。

三、安置去向

1、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已从符合本次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考录10人进教育系统。

2、根据优兵优安原则,转业士官、5-8级因公残疾军人、女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他退役士兵安置到财政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置对象原则上要安置到乡镇站所。

四、安置纪律

1、按照“一次性抛档,一次性到位”的指令性安置办法,在今年2月底前全部安排到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严禁向退役士兵安置部门退档。

2、各接收单位在安置退役士兵时,必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格检查以及非专业等理由拒绝接收,不得实行试用期。

3、各接收单位要负责发放所接收的退役士兵2012年的全年基本工资,合理安排,确保从20132月起有工作岗位,非本人原因不得使其下岗。

4、严禁向安置对象乱收费,对符合安置在城镇的退役士兵免收户口迁移费、增容费及其它附加费。

4、所有安置对象要坚决服从分配,自安置文件下达之日起,所有安置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30天内未到单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建立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性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成果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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