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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3-00005
邵政通字〔20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邵政发〔2008〕1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邵阳县生物质能2*15MW发电厂项目用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2083号批复)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邵阳县生物质能2*15MW发电厂。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黄塘乡蛇湾村、陡水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7.26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面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按照《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邵政发〔2008〕17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调整等安置办法。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