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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3-00002
邵政通字〔2013〕2号
为规范我县生猪屠宰行为,让县城居民吃上“放心肉”, 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内全面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办理屠宰经营手续。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东至时代大道至红洲路,南至豪塔井-人民医院-向阳坝-塘万宝,西至黄豆园-梅子院,北至岐山)所有生猪屠宰活动必须在县城定点屠宰场内集中宰杀、集中检疫、检验。
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学校、集体伙食单位、宾馆、酒店、工厂等公共餐饮用肉,必须是在县城定点屠宰场内集中宰杀、集中检疫、检验的合格肉品。
四、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县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县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3年1月20日执行。
特此通告。
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