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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20—00008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的通 告
邵政通字〔2020〕20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邵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以下简称限制作业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凿岩机械、堆高机、机场地勤设备、农业机械(含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厂内机械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限制作业区范围为:红洲路—洛湛铁路—建设大道—建设桥—建设大道—茶都西路—芙荑桥—芙荑河—沿江路—芙荑中路(环城路)—茶都中路—芙蓉东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限制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应急救援、灾害抢险、民生保障等工程需要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作业区限制。
五、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依法对县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
六、不符合限制作业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限制作业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限制作业区内使用。
七、全县行政区内各乡镇建城区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限制作业区域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及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