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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23-01002
邵政办发〔2023〕75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修订后的《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9月起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以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时点)的在册农村(社区)居民。具体纳入人数以户为单位,被征地户被征用土地后剩余面积人均少于0.3亩的,按所征土地面积(仅限耕地)占该被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的比例确定参保人数,集体土地未确权承包给农户的不纳入征地面积计算范围。
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未承包经营土地的人员;历次征地已经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已死亡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用地项目向国务院或省政府报批之时,应将相关报批资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对象。
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讨论通过并公示(7天),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初审,经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最后由县人民政府审定保障对象,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条 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以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基准值的60%×12%×12×补贴年限。
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3年;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补贴5年;男60周岁(含60周岁)、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补贴8年。
第五条 保障对象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六条 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同等数额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个人账户中增加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项目。对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保障对象,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没有个人账户的,补建个人账户后,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增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保障对象死亡后,其缴费补贴余额和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金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商业开发用地75元/㎡、非商业开发用地55元/㎡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用地单位应本着“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一律不得减免和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
(二)政府划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地方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集体补助。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及县高新区、县城发集团等单位组成。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三)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访案件;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名单,并具体组织实施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5%的解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管理和筹措工作,根据政策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不缴费,不办证”的原则,确定用地性质和缴费标准,确保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缴入资金专户。负责整理和提供征地原始资料和数据,审核确定保障对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征地补偿金额。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户口簿信息工作,确定被征地户户籍情况、年龄、人口数。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承包经营土地权证面积、被征地农民人均面积和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对象,办理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销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解释,负责征收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以及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补贴的支付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社区)负责保障对象的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负责保障对象的初审工作。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末以当年收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指定或增设专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机构,安排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经费,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长效监督机制,由县监察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邵政办发〔2018〕104号)、《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政办发〔2018〕105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和《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工作范围
2008年9月以来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对被征地农民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的用地项目,在缴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按规定计提集体补助后,将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依法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三、工作程序
(一)用地资料清理和报送。征地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自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抄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提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的资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该用地项目已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移送该用地项目名称、报批资料上申报的征地面积、涉及的被征地村(社区)等资料,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启动实施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自收到两《公告》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启动保障工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地所在村下达《关于启动××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组织相关村(社区)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保障对象申报和初审。
责任单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
(二)确定保障对象。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用地项目名称、征地面积、征地安置方案公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等资料分发给被征地村(社区),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被征地村(社区)完成保障对象确定工作,并将所确定的保障对象信息录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保障对象的纳入方法为:以户为单位,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户纳入保障人数=被征地户所征土地面积(仅限耕地)÷该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该户的户籍人口数;当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纳入人数不为整数时,小数点后的尾数升为1。确定保障对象的工作流程是:
1.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申报,本人申请。被征地村(社区)负责组织保障对象的申报工作,按被征地户的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申报具体的保障对象,填写《邵阳县被征地家庭申报社会保障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村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被征地村(社区)召开村民(居民)大会,对提出申请的保障对象进行讨论,并将讨论通过的《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对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人数、所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进行初审,同时审核被征地村(社区)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召开村民(社区居民)大会讨论和公示保障对象花名册。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村民委员会(社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提交以下资料:
(1)《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张榜公示的照片;
(3)县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村(社区)共同盖章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汇总表;
(4)被征地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取原始凭证;
(5)与原件核对无异的保障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4.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审核保障对象情况,每个部门工作时限分别为5个工作日。
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金额;
县公安部门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与申报时被征地户中保障对象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数、性别、年龄等户籍信息是否准确;
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办法》规定核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5.县人民政府审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剔除申报对象中属于《办法》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六种人员后,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名单。
6.再公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的保障对象名单返回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监督被征地村(社区)对确认的保障对象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7.登记备案。再公示无异议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的《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被征地村(社区)
(三)社保办理和补贴资金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村(社区)配合,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保障对象持有效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保障对象持《邵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领手续。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补贴年限、缴费补贴金额、当年应发补贴金额、剩余补贴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制《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审核汇总表》,送县财政部门复核,由县财政部门下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四)筹集和核拨资金。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征地拆迁实施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应计提的集体补助(被征土地10%的征地补偿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底将收缴到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仍存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保障待遇支付。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审核汇总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资金到位后的当月,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将其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至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将其缴费补贴按剩余缴费年限逐年均等缴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缴费补贴计发办法
2008年9月起至2020年底止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社区集体所有土地所涉及的保障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计算其养老保险补贴年限,以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月基数为标准计发其养老保险补贴(5055×60%×12%×12个月×补贴年限);2020年及以后年份的保障对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当年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保障对象延后参保缴费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补贴。
五、集体补助计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出台前(2014年5月6日前)的用地项目,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规定以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集体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出台后(2014年5月6日后)的用地项目,对所征土地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安置补偿费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已将集体补助提留村集体或发给被征地农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村委会(社区)在保障待遇计发前将集体补助缴入县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委员会、县高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发集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协调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既要分工协作又要紧密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做好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确定保障对象,并张榜公示,防止错报、漏报、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计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时,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和基金流失。
(三)严格考评,强化监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定期检查,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用以奖代拨的方式安排相关单位部分工作经费。县监察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