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邵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28 来源:邵阳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

关于《邵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邵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邵政发〔2019)13号)于20191022日印发,实施时间从201811日开始,截至目前已有3年。20217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从202111日起调整各市州和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通知要求各地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落实工作;2021126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随着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施,对邵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订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 3号);

四) 《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市政发〔2021) 11号);

五) 《湖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242号)。

修订内容

一)文本表述方面

1.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机构名称进行了修改。将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机构改革后名称修改。

2.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相关政策表述进行修改。一 “征收土地预公告这一公告事项。二是将原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作出强制腾地决定的主体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

3.对安置人员范围进一步明确。一是将第三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明确为持证人及持证人子女。达到婚龄未婚增加一 个安置指标的明确不含离异、丧偶且已生育子女的。二是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寄住、挂靠人员”修改为“未享有本村集依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继子女等人员)"。三是增加第三十六条第三 款第六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四是在第四十条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中增加“重大疾病人员”。

4.为强化法律责任,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煽动、组织参与闹事,谩骂、殴打征拆工作人员,无理阻碍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二) 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 照湘政发〔20213号文件调整进行调整。塘渡口镇云山村参照一区执行。

三)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方面

1.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补偿标准的85%执行。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由1500/平方米调整为1800 /平方米。

3.室内装修补偿费在201913号文件标准上统一上调15%

4.迁坟补偿费土筑坟由3000/座调整为4000/座; 砖坟、石坟由5000/座调整为7000/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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