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22-01002
邵政办发〔2022〕33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含驻县)单位:
《邵阳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邵阳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职责明确、源头控管、信息共享、以票(单)控税”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邵阳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联系财税工作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县委办(县委财经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和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办公室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乡(镇、场)长负总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项目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税收管理
第六条 承建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包项目工程建设,应根据工程预(决)算书或施工合同注明的工程总造价及变更项目增加的款项、工程监理、地质地形和基础勘探等,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跨区经营的承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收外出管理证明、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就地缴纳项目工程应纳税额,未按照规定办理的,税务部门不得开具《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县税务局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布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告时,应将项目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税费在本县全额缴纳作为前置条件,要求县外建筑企业在参与招投标前签订所有税费在本县缴纳的承诺书。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和县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单”。对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和“证明单”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项目工程款。
建设单位在支付项目工程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款项时,应对收款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发现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或为假票的,要求收款单位到县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 承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健全会计核算,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会计支出和税前扣除凭证(材料销售方不能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时,承建方需在邵阳县税务局办税大厅代开发票进行税前抵扣)。
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据实扣除,自主申报缴纳,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税务部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预警值(现阶段预警值为1.5%)。
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健全的,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按照销售收入乘以税负率不低于1.5%的标准,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承建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由承建单位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承建单位在县内取得项目工程收入时,按次向税务局申请开具“证明单”。在提出申请时,承建单位应根据工程预(决)算书和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工程已取得建筑材料的品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须要求工程项目负责人按实更正,否则,不得向税务部门提出开具“证明单”的申请。对于项目工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工程预(决)算书的,按照工程决算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项目工程耗用建筑材料价款,其中水利工程项目、土地整改项目按不低于40%确定、其他项目按不低于50%确定,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报县税务局项目工程建设税源管理单位批准后确定。
承建单位不得以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证明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不得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导致因增值税计税方式变更而造成税收流失。
第四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十条 根据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需要,按照《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县直相关单位应当履行行政协助职责,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直接协税责任人,每月10日前涉税信息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报送给财政和税务部门。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只能用于纳税评估、税收分析和税源管理监控等,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一)县发改局:将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表、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招商引资项目批复等相关涉税资料按月传递给财政、税务部门,“三重”工作指挥部应将重点项目的工程开展及资金情况按月传递给财政、税务部门。
(二)县财政局:按月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财评情况;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项目单位账户情况,建设项目税收级次及所属财政等相关信息;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项目工程资料、增值税发票、相关税费完税(费)凭证、“证明单”等相关资料,审核工程款是否按进度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对未按工程款进度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税费的,财政局应不予报账,同时将情况向县纪委监委、县税务局和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通报。
(三)县税务局:明确分管副局长负责,建立专班、实行台账式、全过程跟踪管理。在接到项目单位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后进行税源管理分析,定期向“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办公室报送应纳税(费)的税源表。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开具“证明单”,建立协税护税信息台帐,定期向项目税收领导小组报送。
县税务局应按照税法规定明确各税种征收管理范围,公开办税流程和办结时限,依法履行职责。
县税务局应集中设立办税窗口,积极主动做好纳税辅导,提高服务质量。
(四)县纪委监委:对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的执法合理性进行全程监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县项目工程建设成员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主管单位)在建设项目批准之后,应履行如下职责:1.按月向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料、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资料、施工合同和项目工程承建单位基本情况等资料;2.督促承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结涉税事项,持县税务局查验的增值税发票、完税凭证、证明单等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单位申请报账;3.督促承建单位按规定取得、保管项目工程建设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并配合县税务局做好分户台账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成立邵阳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办(县委财经办)、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办公室履行其职责。
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绩效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税收征收和责任单位考核。
(一)考核方式:考核办每季度对各责任单位考核检查一次,按年兑现奖惩。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凭证、资料报送和核实控税金额等方式,考核时间为季度结束的次月,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牵头,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办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考核结果认可签字。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以控税质量为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2。
(三)奖励标准和考核要求
1.按照协税护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0.5%且全年总额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30万元的标准奖励给单位,按考核计分进行奖惩。
2.考核奖惩办法
(1)以90分为基准,每增加或减少0.1分,县政府按每季度给予被考核单位500元的奖励或处罚,奖罚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0元;
(2)设立年度协税护税突出贡献奖,对在协税护税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县直责任单位,由县政府另行奖励;
(3)对县直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协税护税职责造成税费流失的,流失的税费经核实后由县财政局直接从其下拨工作经费中扣除,并由县纪委监委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和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信息或徇私舞弊造成税款流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协税护税单位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该单位协税护税日常开支,不得直接支付给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重点项目指挥部的协税护税工作适用该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2022年县项目工程建设成员单位名单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备注 |
1 |
邵阳县交通运输局(邵阳县公路养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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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邵阳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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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邵阳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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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邵阳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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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邵阳县乡村振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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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邵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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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邵阳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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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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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邵阳县城发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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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邵阳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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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邵阳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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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邵阳县高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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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邵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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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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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邵阳县文旅广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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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邵阳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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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邵阳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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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邵阳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目标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考核项目 |
工作要求 |
计分标准 |
得分 |
一、组织领导(5分) |
各单位建立项目税收协税工作制度,明确“一把手”负总责,确定一名副职专管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传递等基础工作。 |
未建立项目税收协税工作制度的扣1分,未确定负责领导的扣2分,未确定直接协税责任人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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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票控税(70分) |
各单位应凭增值税发票和证明单支付工程款;税务局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证明单。 |
未按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要求支付工程款,每笔次扣3分,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和证明单的,每笔次分别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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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交换(20分) |
各单位应定时向项目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部门报送有关涉税资料信息。 |
1.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涉税信息的,每次扣1分,每延期一天加扣0.1分。 2.未按要求准确,完整报送资料的,扣1分。 3.未按月向税务部门报送控税成果表的,每少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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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常协作(5分) |
各单位应依法配合税务部门执法。 |
存在干扰、阻碍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每次扣1分;未配合税务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其他协税要求的,每项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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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县税务局
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管理证明单
邵县税建管字〔 〕第 号
:
纳税人 (纳税识别号: )经营 项目,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取得销售收入 元,已向我局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税费合计 元, 发票审核符合《邵阳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县税务局
审核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