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投诉人名称: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被投诉人名称: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长沙市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楼12楼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投诉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提出的问题没有履职核查,有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新复评,具体主张如下:
1、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信用评价分在原来评审8.6分的基础上增加0.1分(按公示的8.7分计算)。
2、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应进入基准价计算,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原来54.57分的基础上增加0.12分(重新计分按54.69分计算)。
3、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会同县人民医院一期改扩建工程”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为11751平方米,只满足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资格类似业绩条件,而不满足项目管理机构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加分类似业绩条件,不予加分。
4、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会同县人民医院一期改扩建工程”项目在相关网站查不到补充协议、竣工面积的业绩数据,不能证明合法有效。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答辩称:被投诉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新建住院楼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开标后,被投诉人按相关规定公示了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的关联单位邵阳县人民医院收到了投诉人对评标结果公示的质疑。按招标人的要求,代理机构对其质疑进行了回复。代理机构解释未进行复核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未实质上收到有效的书面质疑书;二是因为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核对评委计分的结果,没有权限对评委评审的依据和方式进行核查。
招标人及代理公司相关请求:因工期紧迫,请求相关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加快完成项目招标工作。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监督部门针对投诉人反映的事项及代理人答辩的相关举证事项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了核实,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人的主张事项依法进行了复核,认定事实如下:
1、投诉人主张事项1的事实认定及法规依据:“省四公司”在投诉书中的信用评价公示截图是“2020年第一季度”的,信用评分为87分,得分值为8.7分。根据湘建监督〔2018〕10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价,由计算机自动实施,每季度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月20日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5个工作日”。第10条关于信用评价:“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查阅和打印。”按此条规定,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而该工程评标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2020年第一季度信用评价报告”还在公示阶段,不能采用。故只能采用“2019年第四季度湖南省信用评价报告”,“省四公司”的信用评分为77+9=86分,得分值为8.6分;“省五公司”的信用评分为79分,得分值为7.9分。
2、投诉人主张事项2的事实认定及法规依据:根据湘建监督〔2018〕163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重点评审单价中,任意一项低于评审标准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标。”根据湘建监督〔2018〕116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第32条:“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报价情况:对“重点单价-编号10902001001”,“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报价为299.18元,低于成本单价357.20元(最高限价392.53*91%=357.20元)。故“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重点单价成本评审为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报价不能进入基准价计算。
3、投诉人主张事项3的事实认定及法规依据: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第4条“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期限:1080天,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2)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任一考核依据上标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计分。上述文件规定中体现了竣工验收资料做为明确的考核依据,其项目经理的业绩符合类似工程业绩加分要求。
4、投诉人主张事项4的事实认定及法规依据: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第4条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第(2)款第二段阐述:“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经核查相关网站该项目名称可以查询到。投诉人所述的会同县人民医院官网报道相关数据不能作为采信依据,应当以项目实际竣工验收资料为最终依据。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或者投诉人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本局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邵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新建住院楼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按程序继续进行。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县人民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邵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