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24-00002
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邵政通字〔2024〕56号
2017年1月9日,我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邵政通〔2017〕1号),明确自2017年1月18日起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法处罚。通告实施以来,取得积极成效,减少了噪音和大气污染,营造了城市安宁环境,得到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维持不变:东至开元大道与高速公路连接线交叉点;南至大岭社区炎山岭上坡处;北至石湾社区往造纸厂出口;西至黄豆园交叉路口;西南至塘千路斗篷岭路口;东北至S317主线和连接线红绿灯处。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县城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燃放规定的,由公安、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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