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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邵政办发〔2024〕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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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24-01001
邵政办发〔2024〕22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邵阳县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关于促进邵阳县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关于促进邵阳县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我县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措施。
一、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设立邵阳县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统筹安排资金10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经部、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自建建筑面积超过4000㎡,具备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宿舍,公寓,网络、培训场地、仓储服务中心等),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10家、跨境电子商务实绩达到人民币2千万元的,给予园区建设方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引进及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国内外知名商业集团、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互联网集团在邵阳县设立跨境电子商务总部项目且实际投入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及仓库。有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绩的企业,自运营之日起产生实际交易额度达到100万美元(以正式成功交易第一单业务即认定为正式运营),第一年给予租金总金额10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仓库租金总金额100%奖励政策,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适当延长租金奖励时间。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购置电商专用设备。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三年中任一年度出口实际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电商专业设备配置,以购置合同和购置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有效投资的30%,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出口实际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档位给予一次性经营扶持,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
七、支持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驻海外仓。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改造、租赁海外仓的,分别按当年投入20%、4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注册、报税、报关、报检、外汇、物流等“一站式”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正常经营1年以上,服务企业数达10家以上、年成交额超过人民币2千万元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一次性平台建设扶持。对在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年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支持建设我县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产生实际交易额,并与省、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对平台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强度给予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平台建设完成后的第二年开始,继续经营的企业每年给予平台运营者人民币15万元扶持。
九、鼓励引进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完成“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获准办理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县设立公司、服务10家以上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
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人才的孵化和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培育一个本地电商人才并在企业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给予企业每人人民币1000元的补贴,每年享受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对象只补贴一次。
十一、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鼓励开展校企合作,鼓励邵阳县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设立见习基地。人才补贴按照《邵阳县人才新政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二、支持举办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培训活动。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跨国公司、高等院校、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等举办跨境电子商务沙龙、论坛、展会、直播、网站推广、创新大赛等活动,并给予举办方一定经费支持。
十三、鼓励利用邵阳县跨境电商综试区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在本县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一般进出口实物商品,当年实际发生从邵阳市内发出的国际物流费用(含EMS、邮政小包、UPS等)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物流费用的总金额40%给予补贴;实际发生从邵阳市外发出的国际物流费用(含EMS、邮政小包、UPS等)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物流费用的总金额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十四、为邵阳县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奖励。
十五、本政策中提到的进出口额、交易额等数据均以海关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统计数据为主,邮政相关平台等平台统计数据需附有相关佐证材料。
十六、享受补贴的企业办公用房、仓库等设施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如转租或改变用途,应如数退还之前已经享受的补贴。
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并联合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试行,所涉补贴内容所限时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算。政策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