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件名称: 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30028/2024-81400 发文编号: 邵政通字〔2024〕56号
公开目录: 县本级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县
发文日期: 2024-09-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9-12 效力状态:

SYDR-2024-00002

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邵政字〔202456

201719日,我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邵政通20171,明确自2017118日起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法处罚。通告实施以来,取得积极成效,减少了噪音和大气污染,营造了城市安宁环境,得到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为进一步改善全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维持不变:开元大道与高速公路连接线交叉点;南大岭社区炎山岭上坡处;北石湾社区往造纸厂出口;西黄豆园交叉口;西南塘千路斗篷岭路口;东北S317主线和连接线红绿灯处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县城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燃放规定的,由公安、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告。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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